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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唐朝后期土地制度?

唐朝后期土地制度?

自唐中叶均田制破坏后,到两宋时期,封建国家实行“不立田制”、“不抑兼并”的土地政策,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广泛发展,土地兼并日趋激烈,封建租佃制成为最主要的土地经营形式,佃农和自耕农成为农民阶级的两大主要阶层。“不立田制”,即是国家不再执行强化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政策措施,不再运用***

力量进行土地再分配,不再直接调整土地占有关系;“不抑兼并”,即是国家不再直接干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,对于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持自由放任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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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代基本继承了北周的均田制度。“人民十八岁起受田至六十五还田,有室者受田一百四十亩,单丁受田百亩,凡十人以上受宅地五亩,七人以上四亩,五口以下三亩。另外借鉴了占田制的某些规定,如贵族官僚可以根据他们的品级另外分配永业田:“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,皆给永业田各有差,多者至一百倾,少者至40亩。”唐朝则延续了隋代的均田制规定。

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比较完备的封建土地制度。它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,保障了农民对无主荒田的权益,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及经济的恢复和发展,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,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。

二)“两税法”改革的内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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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元780年(建中元年),唐德宗李适即位,***纳宰相杨炎(727年-781年)的建议,推行两税法。《旧唐书•杨炎传》记载:“凡百役之费,一钱之敛,先度其数而赋于人,量出以制入。户无主客,以见居为簿;人无丁中,以贫富为差。不居处而行商者,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,度所与居者均,使无侥利。居人之税,秋夏两征之,俗有不便者正之。其租庸杂徭悉省,而下额不度,申报出入如旧式,其田亩之税,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。夏税无过六月,秋税无过十一月,逾岁之后,有户增而税减轻,及人散而失均者,进退长吏,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”。其内容归纳如下:

第一,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。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,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。

第二,课税依据。主户和客户,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,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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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,课税主体。不分原住民和移民,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,于所在地纳税。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,除两税之外,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,否则以“枉法”论处。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,收1/30的税(后改为1/10),鳏寡孤独者免征。

第四,税率。全国无统一税率。因为贯彻量出为入原则,所以,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,确定应该缴纳的“户税”;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,征收“地税”。各地田亩数字,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(779)的数字为标准,进行征收。从按“丁”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,按户等征两税。

第五,纳税期限。每年分夏、秋两次纳税,“夏税”在六月之前缴纳,“秋税”在十一月之前缴纳。正因如此,所以名为“两税法”。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。

第六,纳税形式。两税法规定,按户等征钱,按田亩纳粟。实际征收时,常“以钱谷定税,临时折征杂物”。“两税”一律用钱缴纳,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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